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
1、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个关键概念是“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中进行实际施工,但可能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方式参与的个人或单位。
2、排除情形农民工、施工班组、劳务分包企业等仅提供劳务的主体;承包人的内部职工、项目负责人或履行辅助人;仅出借资金、材料而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的主体;合法分包中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这些主体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实际施工人并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主体,而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4、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法律渊源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概念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首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立特殊救济制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的方法是什么
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建设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确定方法如下:基本当事人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主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主体复杂性 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
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1、若各方同意由二审审理,无需发回重审;若当事人不同意且效力认定影响重大,则发回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结算关系不明确时,发包人可先行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在后续结算中抵扣已支付款项。
2、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5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
3、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双方通过委托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答案:结合多项因素综合判断。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的正常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初出茅庐丨入门建设工程施工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定义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当事人因合同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产生的争议。其本质是法律关系与工程实践的交叉,涉及土木工程、税收、财务等多领域知识,需通过具体工程流程理解抽象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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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确定方法如下:基本当事人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主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主体复杂性 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 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需看其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
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建设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二)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
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可以依据以下情况来判断: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并完成工作:原告:承包人。被告:发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但存在转包:原告:承包人和/或转包人。被告:发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但发包人转移付款责任:原告:承包人。